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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與法|靈活用工平臺的社會保障之困
當下,我們聚焦一些事件,靈工人員因服務費糾紛,采取非理性的極端行為為自己爭取權益,的確讓目前發展中的靈活用工平臺,備受詬病。這是一個重要的警示信號,但我們不應過度關注個體事件所引發的道德問題,而應反觀出現這種現象的深層次根源以及如何去杜絕或者避免此類事件成為一個普遍現象。究其根源是社會保障問題,但靈活用工平臺不是新生事物,國際社會的大量經驗可供借鑒學習。正如歐盟當前在鼓勵靈活用工方面呈現的一種趨勢,我們就十分贊許,即其社會保障制度漸漸對于正式勞動者與靈活用工下的靈工人員社會保險繳納形式不加以區分,一視同仁。
現在靈活用工模式發展的最大障礙就在于勞動合同保障下的勞動者與靈活用工模式下的靈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同。
仔細剖析靈活用工模式,靈活用工平臺承攬用工需求方的業務后向靈工人員或其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進行業務轉包,以平等合作關系取代原來傳統的具有人身隸屬性及經濟從屬性的勞動關系,使得靈工人員更具有自主性,用工需求方亦無需再面對眾多員工的招聘、管理、發薪、報稅、獎懲等繁瑣工作,而由專門的靈活用工平臺用新的大數據匹配、大數據協同管理與治理等方式進行管理,該模式確實符合在當今社會經濟、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社會生產資源進行不斷重組的客觀規律。
該靈活用工模式下,無主體可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及責任,靈工人員的保障問題該如何解決?
針對該問題,行業內催生了部分先行者。
其一,平臺自發行為:已有部分靈活用工平臺聯合保險機構創新性地推出“新業態職業傷害責任險”等專門針對靈工人員的商業保險方案,以補足社會保險在該模式下的缺位。
其二,地方政府部門監管措施:部分地方政府保障部門也紛紛出臺靈工人員相關政策,如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出臺的《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在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方面作出突破;而作為全國首批針對靈工人員出臺的地方標準,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共享經濟平臺靈活就業人員互聯網管理與服務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針對靈工人員管理與服務的基礎要求、管理要求、服務要求、管理與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內容作出規定。
因此,本文從靈工人員權益保障的現狀及《指南》等規范的分析出發,總結、梳理在現行法律規制體系下,部分靈活用工平臺及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所作出的突破與創新,并探討未來靈工人員權益保障體系的建立,希冀為靈活用工模式這一新事物的健康發展,為靈活用工平臺的社會保障之困提供借鑒及參考意義。
現狀:靈工人員權益保障的缺位與相關規范的缺失
在靈活用工模式項下,用工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之間、靈活用工平臺與靈工人員之間均為合作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制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約束。在該等情況下,靈工人員權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的事件屢有發生。
如近日發生的外賣騎手自焚事件,該騎手曾于某靈活用工平臺注冊個體工商戶,并與該平臺簽訂《項目轉包協議》,承攬用工企業的配送業務。后因服務費結算事宜與用工企業產生矛盾,最終釀成悲劇。
又如某撮合平臺服務費糾紛案,在該案中,發包企業拖欠支付靈工人員的服務費,法院認為該撮合平臺應當在發包企業出現欠付服務費的情形時及時在平臺進行提示并采取相應措施,但其卻允許該發包企業繼續發布發包信息,未能履行平臺保障義務,因而應當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案件都體現出靈工人員權益保障的缺位。針對此類現象,《指南》在“服務要求”章節就靈工人員的收入發放、合規納稅、保險保障作出明確規定:(1)在收入發放方面,要求提供全天候的結算服務,向靈工人員支付報酬的實時到賬數量比率不得低于99.9%;(2)在合規納稅方面,應按時完成全稅種納稅申報,足額繳納靈工人員個稅,兩年無逾期申報滯納金、罰款等,并可提供加蓋“征稅專用章”的靈工人員完稅憑證;(3)在保險保障方面,宜為靈工人員提供社會保險繳納服務,宜通過用戶數據分析,結合保險類型、金額等屬性建立保險服務的需求模型,為其提供商業保險推薦、運營等服務。這些規定為靈活用工平臺規范管理靈工人員提供了一定的借鑒與參考。
然而,總覽全章,相關規定表述過于籠統,實際可操作性并不強。以靈工人員的社會保險保障為例,根據《勞動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應當與靈工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繳納,其中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工人員可以自行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但在靈活用工模式項下,靈活用工平臺與靈工人員之間為合同關系,并不受《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因此無法作為用人單位為靈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內,靈活用工平臺及用工單位無法“名正言順”地給予靈工人員相應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規范存在缺失。
破局:現行法律規制下的突破與創新
面對靈工人員權益保障的缺位及相關規范的缺失,部分靈活用工平臺和地方社會保障部門都作出了自己的突破。
如某平臺針對即時配送等行業內靈工人員高傷亡率的現狀,與保險公司合作,專為靈工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設計、推出定制化的保險產品;同時,針對靈工人員的自有工具購買及養護難、生活開銷大的難題,專門推出普惠性的金融產品,為靈工人員提供及時、優惠、便捷的金融服務。
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則出臺《管理辦法》,首次在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方面作出突破:(1)在養老保險方面,除廣東省戶籍靈工人員可依法在戶籍地或就業地辦理養老保險外,外籍靈工人員亦可在就業地辦理養老保險的權利,給予其靈工人員更多保障;(2)在工傷保險方面,則首次明確在用工單位就業的非勞動關系人員,可以由用工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參照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3)在其他保障權益方面,《管理辦法》提出,建立勞動關系,不適用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靈活就業人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引導其與就業單位協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服務時間、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基本權益。協商不一致的,引導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工會組織和行業協會等調解解決糾紛。
上述在現行法律規制下的突破與創新,對靈工人員的權益保障具有重大意義。
趨勢:建立多位一體的靈工人員權益保障體系
雖然當下針對靈工人員的權益保障,部分靈活用工平臺和地方監管部門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嘗試與努力,但是針對靈工人員權益保障而言還遠遠不夠,這需要建立起用工單位、靈活用工平臺及政府相關部門多位一體的靈工人員權益保障體系,系統地、全面地為靈工人員提供權益保障。
靈活用工模式涉及用工單位、靈工人員及靈活用工平臺三方主體,因此對于靈工人員的權益保障體系而言,需要用工單位、靈活用工平臺的攜手參與;而作為靈工人員權益保障的有力屏障,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亦不可或缺:
第一,需要各行業頭部企業引導建立健康的靈活用工生態。目前,在即時配送等行業,存在著一種怪象:即大型外賣配送平臺要求第三方配送站點與騎手建立勞動/勞務關系,并承擔相應人員保障責任,以減輕自身平臺的用工風險;但基于用人成本的不斷上升,其又允許第三方配送站點與其指定的靈活用工平臺合作以降低站點的用工成本,但卻事先約定不允許其將配送業務轉包。這就導致不少站點往往會在與騎手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選擇靈活用工模式,將配送業務轉包給靈活用工平臺,從而導致各方用工法律關系混亂、權利義務不明,當發生靈工人員權益受侵害事件時,只得互相推諉扯皮。對此,各行業頭部企業應能夠理解并認可靈活用工模式,引導建立健康的靈活用工生態,切不可只顧“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第二,需要政府相關立法部門建立健全靈工人員權益立法規范。在傳統勞動用工關系項下,勞動者的工資結算、休息休假、社會權益保障、勞動關系的建立及解除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并與之匹配一一對應的法律責任;而在靈活用工關系項下,雖然靈工人員的服務費結算及人身權益保障可以同等地通過合同條款約束,而對于靈活用工平臺而言,其自我約束的動力并不強。因此,需要政府相關立法部門、聯合保障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針對靈工人員權益保障,通過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促使平臺自覺承擔相應權利義務,以更好地實現對靈工人員權益的法律規制。
第三,需要靈活用工平臺自覺履行平臺應盡義務,進一步拓展靈工人員權益保障創新產品。基于健康的靈活用工生態體系建立及相關立法規范的健全并非一蹴而就,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靈活用工平臺應當首先根據《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履行平臺應盡義務;同時,靈活用工平臺還可考慮進一步拓展靈工人員權益保障產品,如與相關商業保險機構/金融機構合作,針對各行業的靈工人員制定與用工模式相契合的保險產品/金融產品,以一定程度上先行做好對靈工人員的權益保障。
結語
當前,基于靈活用工平臺對靈工人員權益保障措施的缺位及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靈工人員的權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引起個別非理性的極端維權事件,這警示多方利益關聯者在社會保障層面借鑒歐美國家成熟有效的解決方案,結合中國的制度現狀,尋找平衡各方訴求及利益的綜合解決方案,以給予靈工人員更多必要、合理的身心保障。畢竟,隨著人口福利的消失、用人成本的提升、經濟關系的變革,打破傳統勞動用工邊界,深化靈活用工形式已經成為趨勢。因此,與其詬病大潮,不如悉心探究各方之間真正的底層法律關系,在明確并落實各方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許的最大范圍內更好地保障靈工人員權益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靈工人員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利益,盡量避免極端案例的再次發生。
我們看到部分靈活用工平臺及地方社會保障部門,已經在現行法律規制下作出創新與變革,如有靈活用工平臺推出定制化保險產品,有地方政府保障部門允許靈活用工平臺基于非勞動關系為靈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然而,這些變革對于各行業靈工人員的權益保障而言,還遠遠不夠。
對此,為建立多位一體的靈工人員權益保障體系,建議各行業頭部企業盡快引導建立健康的靈活用工生態;同時由相關政府立法部門聯合保障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通過建立健全靈工人員權益立法規范促使平臺自覺承擔相應權利義務;而在現行階段,各大靈活用工平臺則應自覺履行平臺應盡義務,同時可考慮進一步拓展靈工人員權益保障創新產品,在努力保障靈工人員權益的同時,降低自身用工法律風險。
就像在德國,靈工平臺們自發成立類似的行業組織,承擔著建立規范、制定標準、處理投訴等職責。對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很快我們也會有類似的組織產生,讓靈工人員有更多的權益保障渠道。
文章源自:高亞平團隊